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员工给公司带来损失想辞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员工给公司带来损失想辞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劳动者离职后,发现在职时范了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想要通过不安排工作地手段让员工自己主动离职,作为职业者应该要如何面对这种职场特殊待遇呢?以下是个人的看法:了解公司要让你主动离职地原因公司想让员工自己主动离职,背后肯定是有原因的。究竟是公司发展需要裁员,还是直属领导对自己有意见?若是个人原因,譬如专业技能不过关,工作态度不积极,或者不懂得职场规则,触犯了职场忌讳,还是由于个人原因致使工作出现失误错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反思一下工作期间自己地表现。只有清楚地了解主观客观因素,才能帮助自己做出正确的地判断和选择。只有在思考中善于总结工作,在反思反省中,人才能进步,才能吃一堑,长一智。而且搞清楚原因,至少才能让自己吸取教训,不会重蹈覆辙。主动出击,把握机会。坐以待毙,是不可取地被动消极行为,要么伺机而动,要么果断退出。如果觉着公司环境不错,还想力争一番扭转当下局面,可以主动尝试着去跟直属领导交流沟通,能弥补地错误,就争取去弥补,不能弥补,能发现不足,至少不会稀里糊涂地。从哪里倒下去,我们就要从哪里站起来。不是吗?当然,"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成与败,能否摆脱职场地这种现状,就交给上帝去决定吧,至少努力尝试过改变,对自己有个交待,哪怕失败了,也不会有太多地遗憾,至少无怨无悔吧。可以直接选择跳槽。若是公司企业文化,发展空间,趋势并不是那么好,那么,大可以选择直接离开。与其成天被公司区别对待,心情倍受打击,在长吁短叹之中浪费时间,不如好好总结一下自己,积极面对,下定决心,谋求新地发展机会。正所谓,"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人要有信心和勇气,主动跳离不利于自己地处境。死守在一棵树上,不是作茧自缚地节奏吗?关键时刻,还是要果断一点吧。机会是给有准备头脑的人地。如果自己都不去发现机会,不敢于去争取更好地机会发展自己,那只能委屈求全,畏畏缩缩,被动由别人来主宰自己的命运了。
先别想着能不能得到赔偿,首先应该弄明白公司辞退你的理由和程序是否正当,如果有问题你是可以得到补偿的。
举个例子具体来说。
2020年8月,阿雯入职一家房地产城市更新公司任职运营经理,2020年10月底被公司人力部门通知以试用能力不足,理由是他在现岗位只承担起文书类工作,类似运营工作要协调各部门,以及站在公司高度去发现问题并给到公司领导解决问题的建议,达不到公司要求的高度,协商辞退,并给予半个月工资补偿。阿雯觉得事发突然,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加上现在年底不好找工作,要求N+1补偿,公司经过再三研究,决定再留用一个月查看,但最终还是决定辞退,按N+1给他补偿。
在本案例,为啥阿雯可以拿到N+1的补偿,是因为公司没有具体的证据去支持辞退的观点,为了规避劳务风险就只能按劳动法办事!那《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呢,来看下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员工给公司带来损失想辞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员工给公司带来损失想辞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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